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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作业罪及其量刑规定是维护生产安全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。根据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,危险作业罪指的是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。这一罪名的设立,旨在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,预防和惩治那些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。
具体而言,危险作业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:一是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;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;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。
对于危险作业罪的量刑,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一般来说,构成危险作业罪的,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若情节特别恶劣,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这一量刑标准既体现了对危险作业行为的严厉打击,也充分考虑了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。
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危险作业罪的主观要件通常是过失,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并非故意,但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冒险作业的行为则是明知的。若行为人故意造成危害后果,则可能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,并据此进行量刑。
总之,危险作业罪及其量刑规定是保障生产安全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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